[求助] 贪官已将邮箱和信件及求救帖子封杀请好心的网民帮助呼吁并在各网站转发此贴传递给领导
蓬莱市公安局错误拘留赔偿意见:
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 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通缉7年
阴谋暴露后 使尽百样手段设陷井 继续迫害当事人
请求领导为民做主严惩腐败 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
尊敬的中央书记处周永康书记和山东省委李建国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行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让我速回局处理****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 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
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守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 ,实际为99年10月4日 填写。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非法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 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在99年10月8日 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群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敏是因为孙维家控告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外出追捕我的公安人员高额办案补贴和奖金均由孙维家签字处理。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最终目的是害怕举报孙维家带出大鱼来,抓我是为了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追捕通缉拘留孙维家??
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 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5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近百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委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无音无信。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这些资金转移到企业后,大部份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几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帐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帐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和检察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8年共计2900多天,发出5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
腐败分子们仍在利用权利非法通缉我,利用黑社会组织追杀我。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10日 至5月5日 被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日 至2006年11月3日 ,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他们又派黑社会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和窃听电话,采取各种手段阻碍我控告申诉。
经过艰难困苦漫长的8年****,蓬莱市公安局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28日对吴强敏做出了009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2007年8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在证据没经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情况下, 便根据贪官伪造的假证据材料草草的做出"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的07012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我认为这两个意见没有从根本上纠正错案和假案,两级公安机关没有给我一个人身财产及名誉造成严重侵害的相应处理意见。对一个无辜之人造成如此巨大的侵害,两级公安机关却采取“留尾巴”的做法,对所做出的搜查、通缉、监视居住行为始终不给当事人一个认定结论;并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 。请问公安机关侦察“孙维家案”与吴强敏何干?《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明确规定,开展侦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已对嫌疑人立案。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如何对吴强敏开展侦查活动?难道对吴强敏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利用的黑档吗??蓬莱市公安局言此谎言的目的何在??用如此狡诈谎堂的借口掩盖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岂不是仍在继续侵害吴强敏??!!是谁在操纵司法??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人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然而两级公安的处理意见仅以“解除监视居住”处理,不知良心何在?法理何在?两级公安仅以“赔偿两千元来处理错误拘留的行为”,这能弥补对吴强敏及家人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吗?能挽回在社会上给吴强敏造成的名誉损害,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吗??!!两级公安始终不撤销非法立案,显燃这是贪官幕后操纵司法,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的结果。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请上级领导和纪委及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民做主,纠正假案、严惩腐败、我再再再次向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请求:
一 、请求对证据作笔迹鉴定和公开听证,并严肃处理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4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蓬莱市公安局为了掩盖贪官伪造假证的真相,包庇违法乱纪的公安人员,始终拒绝当事人“要求对证据做司法鉴定的请求",剥夺了吴强敏应享有的合法诉讼权利。
告知是侦查机关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了解质证鉴定结论和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则是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蓬莱市公安局始终不敢让当事人质辩证据并拒绝对证据做司法鉴定,是明显违背上述法规的违法行为。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证明本案真伪的核心问题。公安既然有证据,就应该堂堂正正的拿出来让当事人质证;堂堂正正的同意当事人做笔迹鉴定的请求。公安局不敢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就是心理有鬼!我认为是在故意包庇伪证或者根本没有证据。由此可见对吴强敏的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不仅是非法的和错误的,而且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相互勾结伪造假证,利用专政工具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
两级公安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在处理信访事项没经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情况下,就采取强硬霸道欺诈的手段草草作出009号结论;这是贪官操纵司法的孽果。可笑的贪官们,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我请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我对证据要求做司法鉴定和公开听证的请求,并严肃处理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员。
二 、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的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 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检察、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能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答复。
三 、请求确认对吴强敏所做出的立案决定和搜查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排除错告、诬告、等行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06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和第142条第3款及《公安刑程规定》第210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年6月5日对吴强敏非法立案。这种对无辜的人凭空立案的行为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是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非法行为。同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又不出示《搜查证》;便于1999年10月1日非法搜查吴强敏的居宅和办公室,查封和扣押吴强敏的物品长达8年;更是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事实说明,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立案决定和搜家决定,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达到迫害原告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明:孙维家对原告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用刑警队侦查原告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原告,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集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案件的整个过程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利用公权力迫害当事人的肆意枉法行为。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掩盖未撤销对吴强敏非法立案的行为,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而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的案”。请问不对吴强敏立案如何对吴强敏开展侦察活动?“孙维家案”与吴强敏何干?不对吴强敏立案难道通缉、拘留吴强敏采用的是黑档吗?一派胡言。
根据《公安刑程规定》第16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第15条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立案决定和搜查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返还非法扣押的物品。
四 、请求确认对吴强敏所做出的通缉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
《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性名 、相貌特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鉴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签署非法逮捕令。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非法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敏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2002年4月1日将吴强敏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当事人的徇私枉法行为。
《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敏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敏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对错误通缉行为迟迟不给当事人认定结论,仅用一个“解除监视居住”来解释给当事人造成8年的流离失所亡命天涯。良心何在?法理何在?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为民做主,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非法发布通缉令的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严惩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员。
五 、请求确认对吴强敏所做出的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89条及《公安刑程规定》第10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前提条件是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有犯罪重大嫌疑分子。而且,这两种人还必须具有刑法第61条规定中所列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敏,只因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的腐败行为,孙维家为了封锁举报,故意向公安局说吴强敏是“诬告”,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是“诬告”。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了8年,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由此可见,吴强敏既不是现行犯,也不是诬告的重大嫌疑分子,完全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而蓬莱市公安局仅凭孙维家一句诬陷之词,就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的凭空对吴强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和剥夺其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和控告的权力,是明显非法的,是明显错误的。
本案要证实吴强敏是“诬告”,首先应让检察院对吴强敏的举报立案查处后,才能决定吴强敏举报的内容是否是捏造和诬告;而后再决定拘留或撤销案件。为什么市委书记刘树琪不让检察院和纪委对吴强敏的举报立案,公安就通缉拘留吴强敏?其目的就是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来,所以才用拘留手段来封杀吴强敏的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刑程规定》第107条和第113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笔录,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6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如上所述,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蓬莱市公安局讯问后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释放吴强敏并及时撤销案件。而实际不但没有释放,反而将羁押延长达30天、并使吴强敏在狱中遭受多次多种手段和方式的暗杀。这种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的行为,国法难容!事实说明拘留吴强敏的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故意为暗杀吴强敏创造时间和环境,企图在狱中将吴强敏灭口。我请求上级领导严肃处理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员,并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
六 、请求确认对吴强敏所做出的监视居住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94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等,可以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所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里的“可能判处” 即指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认定的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不是个别公安人员无根据的随意假想——想抓谁就抓谁。《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在预测或判断能否满足此条“可能判处”的前题条件是:至少手中必须掌握三点证据能证实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证明,才能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三点证据即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具体的量刑幅度。否则,少一个条件便是违法的。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可能满足“可能判处”的条件,便于2006年5 月5 日至11月2日 对吴强敏实施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严重违背上述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说明在监视居住之前,蓬莱市公安局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便对吴强敏实施了7年的通缉或拘留;更是错误的和非法的。不仅是逻辑和程序上的错误,而且是个别公安人员肆意践踏法律,与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而蓬莱市公安局对错误监视居住行为却迟迟不给当事人认定结论,仅给当事人一个“解除监视居住”就了结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3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68条第1款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认定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非法监视居住决定是错误的;并撤销案件。
七 、请求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做出的搜家、通缉、拘留、监视居住四项决定,给当事人一个认定结论并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局为何不敢给当事人一个结论?是谁在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谁在阻碍党的政策和政令运行??)蓬莱市公安局无凭无据的通缉我、拘留我,又无声无息的释放我。我多次向蓬莱市公安局申请要一个搜家、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的理由和认定结论,并要求撤销案件;均被以“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为借口而拒绝。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确批示蓬莱市公安局:“该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可至今8年仍不给结果。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依职权应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将****人劝返回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委、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规定;第三款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规定;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可是,我们不****谁来给解决问题呢?蓬莱市公安局能自觉承认自己的行为错了吗?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和本人亲访上百次,蓬莱市始终不给我们答复;这是在逼着我们****,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是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现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在包庇贪官、是土皇帝在一手遮天。
我不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我特除“关照”,只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蓬莱市公安局给我一个认定结论。如果蓬莱市公安局认定对吴强敏所做出的搜家、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对的,就给一个对的结论;如果认定是错的,就给一个纠错的结论。不能继续搞文字游戏,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给当事人认定结论。我请求上级领导督促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 救命!!救命!!
举报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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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 月 日
贪官与公安勾结 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 全国通缉
阴谋暴露后 使尽百样手段设陷井 企图改档灭迹
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 回避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与公安勾结伪造证据。以我“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的名义,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
公安部通缉令上明文规定,逃犯如果拒捕公安人员可以动用武器。贪官伪造证据在全国网上通缉我的目的,就是企图抓我时,给我按上“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灭口。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爆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侥幸的是我被宝鸡铁路公安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保住了性命。贪官们失去开枪机会后,又派杀手到狱中暗杀我,狱中我几次命险丧黄泉。监于该案情的重大性和特殊性,我请求中央和省委领导批示,由山东省有关部门直接受理该案件,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辖区。具体回避理由如下:
一、刘树琪与该案件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10月1日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了当事人吴强敏8年。在这八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末,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末。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告状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并亲访百次,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控制蓬莱市委八年的权力中,蓬莱从来没有给我一句话或一个字的回音。孙维家为了开拓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该案件与****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有直接关联,只有回避刘树琪的权力辖区才能使当事人放心。
二、奇怪的“复印件说”,证明在烟台区域有贪官幕后操纵。 蓬莱市公安局2007年6月28日给了我“信访答复意见书”,我于7月6日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又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法律没有规定只准给当事人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按照便民服务精神,蓬莱市公安局也应该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因为省和其他市地都给当事人两份原件。不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和“复印件”不受理的做法,是在故意刁难当事人。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人力;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
自今年4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召开了多次畅通信访渠道会议,省委书记亲自讲话,要求各地要抓好信访工作。可就是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情况下,竞敢以“复印件” 为由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说明在烟台市有贪官幕后干预此案件。该案件只有移交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受理,才能排除干预。
三、公安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说明结果不会公证。 我向蓬莱市公安局要了多次在宝鸡上火车时,被宝鸡铁路公安通过网上A级通缉令,将我临时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的证明。蓬莱市公安局为掩盖将我列为A级通缉犯的违法行为,始终不给当事人羁押证明和通缉令证明。同时,在蓬莱市看守所被延期羁押的20多天,也不给当事人羁押证明。蓬莱市公安局为隐瞒真象,始终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的行为,又如何能保证做到处理结果公证呢?只有移交省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办理该案件,才能保证结果公证。
四、提供假通缉令档案表给当事人看,有掺改档案毁灭证据的可能。 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A级通缉令是最高级、最严厉、力度最大的通缉令,只有杀人一类的重大要案才能发布A级通缉令。蓬莱市的贪官为了灭举报人的口,与公安勾结伪造假材料,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批准,将当事人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通缉令编号为:A370684499920000540034。
贪官和公安为了掩盖通缉我的非法行为,于2007年7月18日买通西安铁路公安处一名铁警,向我展示一份假“在逃人员信息表”,企图欺骗我。既然能伪造假档案表给我看,就很难保证蓬莱市公安局不掺改真通缉令档案,以达到改档灭迹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我请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我请求保全通缉令档案或公证通缉令档案的请求、以访贪官再次做手脚。并监于该案情重大,背景特殊,情节恶劣,请求中央和山东省委领导批准,将该案件直接由省司法部门办理,防止在烟台继续受贪官的干预。
五.证据不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就做为定案依据,说明贪官一直干预该案件.我于2007年7月13日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请求复查的申请".申请书上又再次郑重的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请求质辩证据和对证据做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烟台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的请求却避而不答,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就根据贪官伪造的假证据材料草草的做出"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的枉法裁判。这充分说明贪官一直在干预该案件, 只有将案件移交省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办理,才能保证结果公证。
举报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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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