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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俊慧:淘宝、易趣等C2C法律底线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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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俊慧:淘宝、易趣等C2C法律底线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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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08-7-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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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淘宝、易趣等C2C法律底线在哪?
背景:
案例一:
原本售价港币85000元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被易趣网卖家李某以人民币60元价格公开拍卖,该电子版软件的开发人香港迪志文化出版公司和软件大陆地区出版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在的得知这一情况后,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未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行为,也没有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对于卖家李某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制止侵权行为,易趣网站制定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证方案》,提醒卖家对网上拍卖的物品的合法性负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通过认证方案的规则向易趣网举报,因此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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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08-7-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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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6年起,诚美公司在淘宝网上发现近百家销售上述化妆品的网络商店,均自称为诚美专卖店或专营诚美产品,价格远低于统一零售价。诚美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协助清理商家链接,均未果。由此,诚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淘宝网的运营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淘宝网服务条款》,用户在淘宝网销售物品须通过实名认证。原告向被告发函称网络诚美专卖商店并非其开设后,被告应产生合理怀疑,与原告积极配合,但被告怠于履行相应义务。法院在判决淘宝网提供65家网络商店身份信息的同时,还判决淘宝网在网上登载72小时的启事,为诚美公司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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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8-7-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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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李姓女子未经授权在网上开起了折扣店,专门销售奥索卡体育用品且销售额已高达246290元。近日,原告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该女子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及其他费用259290元,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奥索卡商标(体育用品商标)系瑞士利维高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原告与此公司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6年6月13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专卖店,销售标有奥索卡注册商标的体育用品。并且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我们是北京奥卡索总公司网上断号折扣店”、“我们是北京奥索卡总公司”等等,做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08年2月15日原告正式书面通知淘宝网,告知李某未经原告授权,希望其三日内协助关闭李某在淘宝网上开的店。但淘宝公司至今未有任何音信。2008年3月13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李某停止在网上销售标有奥索卡注册商标的体育用品,但其仍不停止,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详细报道请参见:《卖家售盗版《四库全书》易趣免责》、《淘宝网65家网络商店涉嫌侵犯名誉权被起诉》、《一女子网上开店遭起诉淘宝被要求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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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8-7-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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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快评:
1、上面的案例涉及三种不同的民事权利类型,分别是著作权、名誉权和商标权,这意味着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或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由于经营不当或不慎将构成对上述权利的侵犯。
2、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都是因为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入驻卖家不当行为造成,即入驻卖家涉嫌从事销售假冒、盗版等商品。
3、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应该对入驻卖家履行何种义务或职责,以及在入驻商家出现违法行为时承担何种责任?
4、依常理,从商家入驻环节来看,在双方签署入驻协议时,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至少应对入驻卖家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授权情况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或形式审查义务。
5、而在入驻之后,一旦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法律文书,其应及时履行管理职责。由于此刻起,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对入驻卖家从事假冒、盗版的行为已经明知,如果他们不采取相关措施或手段而放任入住卖家继续从事假冒、盗版商品的销售行为,涉嫌构成“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那么,自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至入驻商家终止相关侵权行为的期间,给权利人带来的这部分损失或侵害,淘宝、易趣等C2C购物网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恰如案例二法院判决中所述“原告向被告发函称网络诚美专卖商店并非其开设后,被告应产生合理怀疑,与原告积极配合,但被告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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